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2018-01-30 15:28 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中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合格的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牢记“务实求真、学以致用”的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强健体魄,养成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章守纪的习惯,努力争取做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由学生科统一办理电子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按《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考核和成绩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百分制量化考核以及综合评定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根据《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考试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三节  升级 留级 跳级 降级 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每学年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级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每一学期期末考试结束经补考有三门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经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三)以往学期课程经补考不及格但未达留级门数而准予升级者,若本学期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连同以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四门者。

第十八条 职业中专学生不实行跳级、降级、重修、升级、留级。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二甲以上医院休学诊断),经学生科、主管部门、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生科备案,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生科、主管部门、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原则为一次,一次为一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学生休学之日起算。休学期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生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伍复员后需回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则上跟入伍时相同的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仅履行保留其学籍的义务。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的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学籍。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达八门;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旷课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经报告批准或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学生科或职业中专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两周内与该生联系不上,由学校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公告两周即视为送达),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斥复议。

 

第六节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课程成绩考核有不及格)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生申请颁发毕业证书。

(一)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参加下届学生的毕业考试,考试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中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毕业考试(考核)完成以后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座谈、学生会转达、问卷调查及其他合法形式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不得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能力素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推荐参加本级以上各种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根据《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科(职业中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中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合格的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牢记“务实求真、学以致用”的校训,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强健体魄,养成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章守纪的习惯,努力争取做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由学生科统一办理电子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按《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考核和成绩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百分制量化考核以及综合评定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根据《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考试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三节  升级 留级 跳级 降级 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每学年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级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每一学期期末考试结束经补考有三门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经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三)以往学期课程经补考不及格但未达留级门数而准予升级者,若本学期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连同以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四门者。

第十八条 职业中专学生不实行跳级、降级、重修、升级、留级。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二甲以上医院休学诊断),经学生科、主管部门、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生科备案,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生科、主管部门、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原则为一次,一次为一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学生休学之日起算。休学期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生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伍复员后需回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则上跟入伍时相同的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仅履行保留其学籍的义务。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的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学籍。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达八门;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旷课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经报告批准或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学生科或职业中专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两周内与该生联系不上,由学校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公告两周即视为送达),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斥复议。

 

第六节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课程成绩考核有不及格)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生申请颁发毕业证书。

(一)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参加下届学生的毕业考试,考试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中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毕业考试(考核)完成以后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座谈、学生会转达、问卷调查及其他合法形式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不得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能力素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推荐参加本级以上各种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根据《贵阳中华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科(职业中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